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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父母为了将房屋过户给子女,有时候会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时候为了避税,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子女离婚时,此类事件最容易发生纠纷。此时该过户行为,到底是属于赠与还是买卖法律关系,要看合同签订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签订后双方的履行情况。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以21000元的价格卖给儿子并过户,但儿子一直没付款,父母也未催付款。后儿子与儿媳离婚,父母主张是代持关系,房屋实际还是父母的。最终法院认为,双方因属于赠与合同关系,且是赠与给夫妻双方的。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沈父将案涉房屋过户至沈儿名下的法律行为性质,以及曾儿媳主张该房屋为其与沈儿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成立。对此,本院认定如下:
首先,沈父在2018年6月4日与沈儿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沈父以21000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沈儿,双方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沈父、严母和沈儿主张双方上述过户行为系在双方之间形成代持关系,但其主张的管理房屋、加装电梯等均非代持的合理理由,对于房屋过户给沈儿之后的处理亦无相关约定,从双方的陈述和相应行为来看,不能得出沈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沈儿名下是委托沈儿暂时代持的结论。曾儿媳主张沈父与沈儿就涉案房屋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沈父、沈儿均确认沈儿并未支付该21000元,虽然曾儿媳提供了其在本案二审期间向沈父中国银行账户支付21000元的电子回单,但该款项发生在双方就案涉过户行为性质发生争议且经一审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之后,曾儿媳该行为不能改变沈父与沈儿签订合同当时的真实意图。考虑到沈父与沈儿的父子关系、沈父的年龄、家庭结构、上述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额以及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沈儿支付购房款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沈父、严母通过签订上述《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沈儿名下系赠与关系,该认定有理,符合本案实际情况。至于一审法院对涉案法律关系的定性是否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一审法院最终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但一审法院已经将案涉法律关系的定性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双方已经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举证,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对案涉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并据此判断是否支持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也没有违反法定程序,沈父、严母对此提出的上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